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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安专业科目法律知识点:犯罪故意

2024-08-31 10:27:3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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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安专业科目法律知识点:犯罪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在本文中重点讲解犯罪故意这一法律知识点。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它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另一类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三种形态。

  【例题】张某,男,24岁,某厂工人。张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张某撬开了财务科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盗取柜中的现金。于是,张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科,隐藏在厂内厂库的小实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科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丢失,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厂库的小实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张某的行为是( )。

  A.盗窃未遂 B.盗窃既遂

  C.不构成犯罪 D.盗窃既遂或未遂

  【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应以盗窃未遂处理。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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